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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07-31 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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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住建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闽建综〔2020〕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批后的动态监管,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资质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174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见附件1),各地原则上按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最少不低于2家。
二、抽查内容
主要检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等是否满足《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闽建建〔2006〕59号)资质标准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同时附上《检测机构抽查情况表》(见附件2)。
(二)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抽查工作。
(三)抽查检查结果将在省住建厅官网予以公开,对于经抽查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省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仍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
(四)在抽查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厅将撤回其资质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1.福建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情况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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